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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举办高校学生退学退费暂行规定》 江西省为鼓励支持全省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切实加强与改善教学管理及财务管理,保护社会力量举办高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近日下发了《社会力量举办高校学生退学退费暂行规定》。
规定指出,有下列六种情况者,应允许退学、退费:
1.因学校宣传不实,主要表现为学校宣传、招生广告未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经审批后自行更改内容进行宣传引起学生不满,学生在报到注册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退学的,学校应该批准退学,并退还全部所收费用。
2.新生报到注册后,又被普通高校、普通中专录取,或学生因患有传染病、严重疾病(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坚持学习,凭录取通知书、有关证明和本人申请要求退学的,学校应该批准退学,退费标准按有关具体细则执行。学生报到注册四周以后要求退学者,不退费。
3.学生报到注册后,因应征入伍,凭新兵入伍通知书和退学申请办理退学手续,按报到注册时起至提出退学申请之时止的实际时间(按每学年学习时间10个月计算)扣除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后,退还剩余部分。
4.学生因意外事故或家庭经济发生重大困难而不能坚持学习者,凭乡(镇)以上政府有关证明和退学申请办理退学手续,按报到注册后至批准退学时的实际时间,扣除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后,退还剩余部分。
5.学校所开设专业由于招生人数少不能成班(指该专业学生人数少于30人),并且40%课时不能按教学计划进行正常教学活动,学生本人又不愿意转入其他专业学习的或所开专业学生人数少于10人的,学校应该同意退学,并退还本学年度或本学期所收全部费用。
6.学生报到注册前预缴学费等款项,因某些原因不能来报到参加学习者,应退还预缴全部款项。《规定》的内容还包括:
学生因违纪受到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处分以及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所收费用一律不退;学校应在学生提交退学申请20天内给予学生是否同意退学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超过20天不予答复的,则视为学校同意学生退学;全省社会力量兴办高校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不能坚持学习者,应由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双方协商解决,成绩可以认定。学生报到注册日,秋季开学以九月一日或以后,春季开学以三月一日或以后具体报到注册时间为准。
该规定自今年秋季起将在全省范围内执行。(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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